大连交通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浏览次数:6   添加时间:2025年9月19日 10: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大连交通大学章程(2023 年修订版)》《大连交通大学校园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在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条 学校校园秩序管理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党委保卫工作部(公安处)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维护校园秩序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校园门岗通行管理

       第三条 学校师生及工作人员进出校门应携带有效证件。校外来访人员应提前与校内联系人联系,通过校园信息化预约平台进行预约申请,待批准后进校时须主动说明来意并出示本人有效预约证明,配合值勤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拒不出示证件或证明者,值勤人员有权拒绝其入校。校内联系人或活动组织者有责任对来访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提示,并对其在校内的行为负责。

       第四条 新闻媒体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学校党委宣传部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五条 工作人员对形迹可疑人员有权进行盘查询问,原则上不准许其进入校园。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公共物品出校门时,须持所在单位开具的出门证明,证明应加盖物品所在单位的公章。出门时自觉接受值勤人员检查,值勤人员经核实后方可放行。否则,不予放行,值勤人员有权扣留出门物品。

       第七条 出入校大门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值勤人员的管理、检查。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禁止进入校园。情形严重者,校园安保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并报警处理。

     (一)使用假冒、伪造证件或人、证信息不符的人员;

     (二)携带枪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校园的人员;

     (三)外来送餐人员;

     (四)携带宠物及放生物的人员;

     (五)拟进校摆摊设点、兜售商品、散发张贴广告、捡废品及其他未经许可活动的人员;

     (六)在本校有违法违规记录,并已被列入禁止入校名单的人员;

     (七)存在毁坏公共财物、破坏校园环境行为的人员;

     (八)行为异常、衣冠不整等不符合校园育人文化的人员;

     (九)有其他可能影响校园安全和秩序行为的人员。

第三章  校园交通管理

      第九条 机动车按照驾驶员人员根据人员性质情况分类管理,由党委保卫工作部(公安处)对各类型机动车进行统一备案,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对备案的各类机动车信息进行动态调整和管理。其他事项严格遵守《大连交通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校园秩序管理

      第十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学校的学习、管理等有关规定,自觉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促进校园安全稳定。

      第十一条 严禁外来人员违规擅自闯入学生宿舍,学生宿舍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学生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异性学生宿舍。

      第十二条 校园安保部门值勤巡逻人员有权对校内陌生可疑人员进行身份核查,被核查人应积极配合值勤巡逻人员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执行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不安全或大功率电器。

      第十四条 校内用工单位须加强对聘用或暂住人员的教育管理,定期向党委保卫工作部(公安处)报备人员信息相关情况,遇有突发安全事件应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保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严禁电动车(包括电动车电池)进电梯、进楼宇、室内停放或为其充电, 严禁违规用电用火等易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违反消防法规和学校消防制度、未按要求落实消防检查整改、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和单位,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年终评优 、绩效考核中给予相应处理。发生火灾事故的,由消防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单位法律责任。未发生火灾、火情时,无关人员不得动用消防设备,确保消防设施功能正常。

      第十七条 未经学校研究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不得私自安装音响、 广播、 电视、LED 显示屏、货架货柜、广告牌等设施。

      第十八条 张贴广告等必须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严禁在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张贴告示 、通知 、启事。 校园安保部门对违反此规定的人员将责令其清除干净,并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人都不得干扰和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 、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进行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集会、舞会、演讲、讲座;严禁进行不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严禁在校园内煽动闹事、打架斗殴、侮辱诽谤他人、进行扰乱公共秩序和侵犯人权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校园内活动时,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的委托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陪同,并对其在校园内的安全负全责。

第五章  校园商业活动和网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在校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园商业网点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统一由该经营场地的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严格限制校园内的临时性经营活动和商业宣传活动,确 因需要在校从事临时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学校党政办申报审批,并通知学校党委保卫工作部( 公安处 )后,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经 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合法经营,持有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不得出店经营、 占道经营,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等行为。

      第二十六条 禁止外来送餐人员等一切小商小贩在校园内售卖,对进入学校的人员进行劝离,经屡次劝导不听者,报送公安机关。学生教育和管理部门要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食品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条 凡经批准的商业网点, 只能由本人经营,若擅自将经营场地转包、转租从中坐收渔利的,主管部门有权封存经营场地,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经营者负责。

      第二十八条 凡未经审批同意的商业网点或虽经审批同意但经营内容与审批不符,甚至从事不正当、不健康以及经营违法项目的,由经营主管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第六章  校园公共场所及大型活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凡在我校运动场、礼堂、校园文化广场以及体育馆、食堂、教室等场地举办文艺演出 、体育竞赛、集会、报告、讲座等大型室内外公共群体活动,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举办单位必须向党委保卫工作部(公安处)提交安保方案。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指的大型活动的界定为:千人以上的各项活动。 校工会、校团委 、体育工作部等单位的惯例活动除外。

      第三十一条 各项大型活动的组织者,按学校要求填写《大连交通大学校园文化活动(1000 人以上)申请审批表》。

      第三十二条 举办大型活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 的原则,并负责落实和实施具体工作方案,必要时党委保卫工作部(公安处)派人参与保卫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未经审批同意而执意举办的活动,将视为校园内非法活动,党委保卫工作部(公安处)有权予以制止、取缔,并追究举办单位负责人及组织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未经审批同意的大型活动,有关场地管理单位不得租借所需场地,为活动组织者提供任何方便。否则,将追究其管理者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全校性的大型活动,应在主管校领导的指导下,本部校区由党委保卫工作部(公安处)研究制定详细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旅顺口校区由旅顺口校区管理与服务办公室研究制定方案报党委保卫工作部(公安处)备案,各部门协助配合,确保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六条 活动主办单位须完成以下安全工作。

     (一)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二)主办单位须向参与者宣传安全注意事项,对校外参加活动人员加强安全管理;

     (三)加强对电源、火源 、气源的控制,预防安全事故;

     (四)场地及设施须符合消防 、安防要求,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控制参加人数;

     (五)建立事前评估、事先报备、事中管理 、事后总结的全程管理模式,严把安全稳定关,确保活动安全开展。

      第三十七条 党委保卫工作部(公安处)负责对大型活动或重要活动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方案进行审核、检查和指导,并协助实施安全保卫工作。对安全措施不力、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校园安保部门有权提出整改意见或责令活动中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党委保卫工作部 (公安处)将视情节轻重,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学校师生员工相应管理办法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旅顺口校区管理与服务办公室依据本规定在旅顺口校区有相应的校园秩序管理权力和责任。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保卫工作部(公安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原《大连交通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试行)》(大交大发〔2015〕41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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