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交通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8   添加时间:2025年9月19日 10:05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校园交通安全,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进入校园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大连交通大学校园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成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落实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长由分管安全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党委保卫工作部(公安处)负责人担任,成员包含党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武装工作部)、党委保卫工作部(公安处)、旅顺口校区管理与服务办公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中心、信息技术与数据管理中心、后勤集团、校医院主要负责人。并由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牵头单位是党委保卫工作部(公 安处)。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遵循“行人优先,一切车辆礼让行 ”的原则,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顺畅、规范有序。

       第四条 党委保卫工作部(公安处)是沙河口校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旅顺口校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旅顺口校区管理与服务办 公室是旅顺口校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 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协助学校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校内各二级单位负责与本单位联系校 外入校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并主动做好相关进校车辆的审 批及申报工作。

第二章 校园道路和停车场管理

       第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封闭校园道路或进行其他妨碍校园道路交通的活动。除抢修工程外,施工占用、挖掘道路及其他活动须报请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提前以书面形式报校园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备案并在 校内通知公告。施工单位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 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后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 毁损、遮挡交通设施和标志标识。

       第八条 遇有大型活动、接待任务、交通事故或突发事件等情况,校园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路段采取禁止、限制通行等临时交通管制措施,所有单位人员和 车辆应主动配合、服从执勤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有序停放在停车场、停车位内,校园内禁止在人行步道、人行横道、消防通道、陡坡路段、转弯路口、校园出入口周边以及学校主干道路、绿地、 草坪等地点停放车辆。

       第十条 校园内严禁私拉电线、电缆为新能源汽车、电瓶车、电动自行车等各类电动车充电。

       第十一条 遇下雪天气,各单位、各部门应按照相关部门公布的除雪责任分区,及时清扫路面积雪,保障校园道路交通安全。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二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检查和管理,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

       第十三条 机动车按照驾驶员人员情况分类管理,由校园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对各类型机动车进行统一备案,并定期对备案的各类机动车信息进行更新和替换。机动车驶入校园须减速慢行,服从执勤人员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车辆的基本信息向校园 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备案后,可通过校园车禁系统自动识别方式入校。

      (二)校内生产经营、运营服务、施工单位、 已毕业的 校友等车辆实行分类管理,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校园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备案,可通过校园车禁系统自动识别方 式入校。

      (三)来校公务社会车辆、临时入校车辆由联系单位通 过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信息化平台申报,联系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审批,备案成功后方可入校。

      (四)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除执 行公务外,应由业务主管部门申请,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入校。

      (五)禁止非法营运车辆、非法改装车辆,以及除警用 和残疾人摩托车外的所有型号的摩托车入校。

      (六)外来社会车辆(包含出租车、网约车)谢绝入校, 紧急情况除外。

       (七)为提高校园公共停车资源利用率,对校内僵尸车 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将联合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清理。

       (八)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管理,有效控制外来车辆进入校园和在校园停放,营造宁静、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交通环境,各类机动车辆备案方式方法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由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驶入校园内的机动车,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 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遵守各项交通标识,安全文明驾驶。进出校门时,车速不得超过 5 公里/小时;在校内行驶时, 车速不得超过 20 公里/小时,特殊路段或学生群体上下课高峰时段等情况车速不得超过 10 公里/小时。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

       第十五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一律禁止鸣笛、超车或并行, 夜间行车严禁使用远光灯。

       第十六条 车辆通过人流密集路段、人行横道、路口、坡 路,须停车让行或减速慢行。

       第十七条 校内单位举办会议、活动等外来车辆需入校的,举办单位应在办理活动审批时一并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入校,并按限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行驶和停放车辆。

       第十八条 学校对载货汽车入校采取限时限行措施,按照 学校实际情况确定相应时段,禁止载货汽车、挂车入校。 因保障食堂供给或学校其他重点工程等特殊情况,确需限行时 段通行的载货汽车和挂车,须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前与校园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协商解决。载货汽车、挂车出入校门时, 应主动配合门岗执勤工作人员检查。

       第十九条 载有危险品的车辆入校,须由联系单位报校园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入校,并按指定时间及路线行驶。

第四章 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非机动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瓶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 非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限速 20 公里/小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不得进入校园。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校内各类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校内驾驶电动车人员应在所归属的管理部门备案,并征得所归属的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在校内使用电动车,须佩戴头盔并按照有关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驾车;归属的管理部门对其 管辖的电动车和员工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 制实施办法》《大连市电动 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等规范性文件,指导驾驶电动车人员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目前,校内禁止给个 人使用的各类电动车充电。

       第二十二条 校内驾驶电动车人员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 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严禁电动车乘 电梯进楼入户停放充电;严禁在建筑内的首层门厅、共用 走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 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严禁在公众聚集的人员密集场所违规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 车充电;严禁将电瓶拆卸后带至室内充电;严禁在未落实防火分隔、监护等防范措施的住房、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地上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校内相关部门应当常态化 组织对校内电动车停放和充电巡查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骑行时须靠右侧骑行、主动避让行人,禁止与机动车抢道,不准互相追逐和曲线行驶,转弯时应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 电动自行车在 校内骑行应做好个人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机动车道上使用平衡车、滑板车、轮滑等滑行工具。

       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一律下车推行。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辆须有序停放在存车处或指定地点。校园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和未上锁、长期不使用的无主车辆,定期予以清理。

第五章 行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外来办事人员应提前通过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信息化平台申报,各二级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审批,备案成功后方可入校。各部门应提前做好外来办事人员的备案工 作,并对其做好相关提示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行人在校园道路上应走人行道;通过校门、 路口或横穿道路时,应当走专用通道、人行横道或按照指示标志确保安全后通行。

       第二十九条 行人在校园道路上不得追逐嬉闹、多人并行、接打电话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并向校园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报告,服从现场执勤人员管理,配合做好现场保护。

       第三十一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双方应自行协商处理,尽快撤离现场,恢复道路通畅;如造成人员伤亡或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经调解不成的,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或不服从执勤人员指挥和管理的,校园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有权对驾驶人进行提醒、批评教育和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理,对屡教不改、 情节严重的违规车辆,取消入校权限。

       第三十三条 严重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不服从执勤人员管理,谩骂、殴打执勤人员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违规占用消防通道、恶意拒绝移动车辆造 成交通堵塞、长时间违停且无法联系到驾驶人的,校园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拖车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车辆损失由车辆所有人负担。

       第三十五条 对于办理各类车辆进校备案过程中,提供虚 假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查实后取消办理资格。对伪造、涂改、套用机动车辆号牌进校的,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市法 律法规中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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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刘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