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交通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试行)
浏览次数:4500   添加时间:2018年3月12日 16:00
 

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1、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在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2、学校校园秩序管理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下,由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维护校园秩序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校园门卫管理

3、在学校大门通行的人员,必须遵守门卫管理规定,自觉接受门卫工作人员的管理、检查。

1)因公务或找人等进入学校外来人员,须与接待单位或人员联系,核实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2)外来人员不准携带枪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校园;

3新闻媒体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学校党委宣传部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4)外来送餐人员禁止进入校园;

5)外来人员在校园晨练时间为630730730分必须离开校园;在晨练中禁止大声喧哗、禁止使用音响设备、禁止翻越围墙进入校园、禁止在校园内遛放宠物,对上述情况保卫人员有权制止,并劝离校园。

6)对形迹可疑人员门卫要进行盘查询问,原则上不准许其进入校园。

4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物品出校门,必须持有所在单位领导开具的出门证明。否则,不予放行,并有权扣留出门物品。

5、出入校大门的车辆,必须服从门卫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管理、检查。

第三章 校园交通管理

6、凡进入学校的车辆应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文明驾驶机动车辆,机动车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禁止在校园内鸣笛。严禁出租车(特殊情况除外)、摩托车、三轮车进入校园。

7、出入校园的内部机动车,车牌自动识别一车一杆方式进入校园;外来办公车辆须事先同相关部门和人员联系后,经核实,换证后方可进入校园。

8、凡在校园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证件齐全,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自觉服从执勤人员检查管理。机动车要在停车场或划有停车线的位置停放。参加学校重大活动、大型集会等车辆应按要求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严禁违章占道和随意停放车辆。

9、进入校园送货的外来服务车辆,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认定,并按规定时间进入校园。

10、校园内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车、学车练车;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品、危险品、有毒物品车辆进入校园(确因工作需要须经保卫处批准),严禁无牌照车辆进入校园。

11、其他事项严格遵守《大连交通大学校园交通管理规定》。

第四章  校园治安管理

12、师生员工应当自觉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促进校园安全稳定。严格遵守学校的学习、管理有关规定。

13、严禁外来人员非法擅自闯入学生宿舍,学生宿舍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学生不得进入异性学生宿舍。

14、学生必须严格执行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不安全或大功率电器。

15、张贴广告等必须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并署真实姓名,张贴物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严禁在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张贴告示、通知、启事。保卫处对违反此规定的将责令其清除干净,并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6、任何人都不得干扰和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17、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集会、舞会、演讲;严禁进行不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严禁在校园内煽动闹事、打架斗殴、侮辱诽谤他人、进行扰乱公共秩序和侵犯人权的活动。

18、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校园内活动时,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的委托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陪同,并对其在校园内的安全负全责。

第五章  校园商业活动和网点管理

19、凡在校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

20、校园商业网点的设置、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统一由出租房屋和出租场地场所的管理部门负责。

21、严格限制校园内的临时性经营活动和商业宣传活动,确因需要在校从事临时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学校党政办申报审批,并通知学校保卫部门后,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经营活动。

22、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合法经营,持有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不得出店经营、占道经营,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等行为。

23、禁止外来送餐人员等一切小商小贩在校园内售卖,对进入学校的人员进行劝离,经屡次劝导不听者,报送公安机关。学生教育和管理部门要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食品安全教育。

24、凡经批准的商业网点,只能由本人经营,若擅自将经营场地转包、转租从中坐收渔利的,主管部门有权封存经营场地,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经营者负责。

25、凡未经审批同意的商业网点或虽经审批同意但经营内容与审批不符,甚至从事不正当、不健康以及经营违法项目的,一律坚决予以取缔。

第六章  校园公共场所及大型活动管理

26、凡在我校运动场、礼堂、校园文化广场以及体育馆、食堂、教室等场地举办文艺演出、体育竞赛、集会、报告、讲座等大型室内外公共群体活动,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举办单位必须向保卫处提交安保方案。

27、本规定所指的大型活动的界定为:本院千人以上、跨院系五百人以上及跨校性的各项活动。校工会、校团委、体育部等单位的惯例活动除外。

28、各项大型活动的组织者,按学校要求填写《举办大型活动登记审批表》。

29、举办大型活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负责落实和实施具体工作方案,必要时保卫处派人参与保卫工作。

30、未经审批同意而执意举办的活动,将视为校园内非法活动,保卫处有权予以制止、取缔,并追究举办单位领导人及组织者的责任。

31、未经审批同意的大型活动,有关场地管理单位不得租借所需场地,为活动组织者提供任何方便。否则,将追究其管理者的责任。

32、全校性的大型活动,应在主管校领导的指导下,由保卫处研究制定详细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各部门协助配合,确保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七章 附则

33对违反本规定的本校人员,学校可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本规定的校外人员的处理,由保卫处会同公安机关处理。

34、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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