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交通大学校园交通管理规定(试行)
浏览次数:4360   添加时间:2018年3月12日 16:35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到依法治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关于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为确保校园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1、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全员参与、依法管理、文明服务、保证畅通、确保安全的原则。

2、凡在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3、各单位应当经常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师生员工有自觉学习安全、法律知识和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义务。

4、本规定适用于大连交通大学校园。

第二章  校园机动车辆管理

5、机动车驾驶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交通法规,文明驾驶机动车辆。所有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要自觉服从保卫人员的管理。

6、车辆进入校园的车辆严禁鸣喇叭,严禁随意超车,校园内车辆时速不准超越20公里/小时。

7、教职工及学校公务车辆按门禁自动识别系统识别车牌号码,一车一杆方式进入校园。

8、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非本人车辆填报在自己名下输入门禁自动识别系统,否则此车辆在校园内出现任何交通纠纷,由填报者负全责。

9、车辆在以下情况可进入校园:

1)外来办公车辆须事先同相关部门联系后,相关部门使用办公电话与门岗电话(84106484)进行联系,门卫通过来电显示号码进行核实后,方可换证进入校园。

2)为学校服务的班车,相关部门要严格核实数量以及车牌号码,并上报学校,自动识别进入校园。

3)进入校园送货的车辆,相关部门工作联系人要核实情况,主管领导签字同意,报保卫处备案后,按规定时间、规定路线进入校园。

4)六栋楼住户来访车辆要说明具体情况后,换证进入校园。

5)消防、救援、救护等特殊车辆进入校园时,门卫要问清情况后放行,并立即报告相关领导。

6)校园内举行大型活动时,所涉车辆按活动安保方案执行。

7)学校教职工个人客人来访时,要使用校内办公电话与门岗电话(84106484)进行联系,门卫通过来电显示号码进行核实,或持本人教工卡、工作证到校门和门卫说明情况,换证进入校园。

8)部门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临时需要货运车辆进出校园的,需提前到相关部门工作联系人进行联系,需相关部门领导批准后,到门卫登记并换证方可通行。外运物品须填写《物品出门证》,由主管部门领导验证签字后,门卫予以放行。

10、非上述车辆原则上一律禁止进入校园。

11、校园内严禁出租车(特殊情况除外)、摩托车、三轮车进入校园;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车、学车练车;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品、危险品、有毒物品车辆进入校园(确因工作需要须经保卫处批准);严禁无牌照车辆进入校园;严禁“僵尸”车辆停放校园。

第三章  校园车辆停放管理

12、所有机动车辆一律按泊位线有序停放到停车场,不得随意停放,严禁停放到校园主干道、文化广场、人行步道、花园草坪上;班车必须停放到指定停车场,待发班车发车前15分钟内达到发车点待发;教职工私家车辆夜间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园内停放。

13、机动车驾驶员要爱护校园各种设施、设备,小心驾驶、停放,如有损坏予以赔偿。

14、机动车停放校园内,驾驶员应关好机动车门窗,妥善保管好车内财物,自觉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学校不承担在校园内行驶或停放时发生的与该机动车相关损害和损失。

15、进入校园的各类车辆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在没有停车指示标志的区域停放车辆时应注意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校园交通畅通。

16、校外车辆夜间一律不允许停放在校园内。

17、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有较多车辆进入校园时,要听从保卫人员指挥,由保卫处指定临时停车地点。

18、对进入校园内的违规停放的教职工车辆:第一次贴违章通知单予以警告;第二次将车辆信息通报所在单位;第三次将在校园网上通报批评。

19、对进入校园内的违规停放校外车辆:第一次当面提出警告并批评教育;第二次告知受访(受服务)单位领导;第三次禁止该车辆进入校园。

第四章  校园行人和非机动车辆管理

20、倡导师生员工绿色出行,尽量减少在校园交通中使用机动车。

21、学校师生员工和校外人员应遵守校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服从门卫管理,配合相关信息查询。

 22、行人在校园内应走人行步道,没有铺设人行步道的道路应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行道路或交叉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禁止在校园遛放宠物。

23、校园内应安全、文明骑行自行车,严禁逆向行驶、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双手脱把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自行车要有序放置,禁止停放在宿舍内,禁止堵塞消防和逃生通道。

24、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校园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的委托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陪同,并对其在校园内的安全负全责。

第五章  校园道路管理

2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校园交通;在道路上不得从事集会、摆摊、溜旱冰、滑轮板、堆放物品等妨碍校园道路通畅和校园安全的行为。

26、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有专人在现场疏导行人、车辆通过;施工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27、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学校的公共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拆卸校园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

第六章  校园交通事故处置管理

28、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保卫处应立即派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维护现场秩序。

29、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当事者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报公安机关处理。如有人员伤亡,及时拨打120救护。

30、对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并将车辆停放在门禁系统附近和校园内,造成交通堵塞者,报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31、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触犯刑法的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32、本办法经学校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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